特首選委選舉訂六月廿九日

2014-03-18

【特訊】行 政 長 官昨日在第11 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第13/2014 號行政命令, 訂定2014 年6 月29 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因此, 有關的選舉程序已經開始。

按 照 第 12/2008 號法律修改, 後經第11/2012 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 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屬於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相關界別分組, 並獲該界別或界別分組內至少佔總數20%已被登錄於本年1 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提名者, 可最遲於選舉日前第40 日( 最遲至5 月20 日) 向行政公職局報名參選; 而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指定一名已被登錄於本年1 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自然人選民為代表, 以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有關提名, 為此,法人選民最遲於報名截止日前第15 日( 最遲至5 月5 日), 向行政公職局呈報簽署提名表的代表以領取提名表。

根 據 2014 年1 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被登錄於登記冊內各界別或界別分組有提名資格的法人數目及獲得提名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如下:

另外, 已被登錄於本年1 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享有最多22 票投票權,由在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在選舉日期公佈日的在職成員中,所選出的最多22 名已被登錄於本年1 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自然人選民行使。為此,每一法人選民須最遲至選舉日前第40 日( 最遲至5 月20 日) 將投票人名單提交行政公職局。

由 於 無 論 法 人 選 民 向 行 政 公 職 局 呈 報 簽 署提名表的代表或提交投票人名單, 均須附同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書, 其內須載明供有關選舉使用, 以及按照該法人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組織架構內的據位人名單, 因此, 有意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的法人選民, 應盡早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有關證明書。如果法人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曾依法舉行換屆選舉但沒有把最新的據位人身份資料及會議錄等證明文件送交身份證明局存檔, 應在提出申請有關證明書前依法送交身份證明局。

如 需 查 詢 有 關 證 明 書 的 簽 發 手 續 , 請 於 辦公時間內致電身份證明局8394 0579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