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促提升滲漏防治機制

2014-03-20

【特訊】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提書面質詢,促提升滲漏水防治機制,其書面質詢如下﹕

「政府於二零零九年成立由民政總署、土地工務運輸局、房屋局、衛生局等組成跨部門協作性質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以協調方式輔助居民處理滲漏水問題。實踐多年來,部份個案長期不能解決,而當局則聲稱在由於法律、行政權限等方面受限制,特別是有部份個案因居民拒絕合作,無法進入單位進行檢測工作。即使檢測完成,歸責明確而遭拒絕配合糾正,也不能依例處罰,需全賴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訴。

由於滲漏水檢測必須進入不同業權人之住所內進行,若遇上有人不合作或無法聯絡,檢測便可能因此而宣告暫停無法進行,整個滲漏水投訴個案亦因此而無法解決處理,成為廢案,這顯示了滲漏水中心調查權限上的不足。即使順利進行全面檢測並得出維修責任誰屬,有關當局向有關人士發出之維修公告並無強制性,有關責任人無視有關指示並不會受到處罰。有關檢測報告結果之唯一作用,僅僅是供受影響戶循民事訴訟途徑追討其住所受到的損害。這種處理方式要受影響的巿民花費金錢時間提起司法程序,又並非是直接解決滲漏源頭的根本辦法。

根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對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中所述(註1),民署明確承認上述不足:「惟仍有部分個案因居民拒絕合作,又或無法聯絡相關單位,而無法進入單位進行滲漏水檢測工作」、「倘居民因滲漏問題引起爭議無法和解,中心可提供專業檢測報告,協助當事人尋求法院作出判決維護自身的權益」。再根據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由房屋局局長對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中所述(註2),房屋局局長亦維持上述說法,並補充指出中心之求助個案中,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為止,未能解決的個案數字高達九百一十四宗。這顯示在如此經濟繁榮的澳門內,至少有九百一十四個家庭因本澳的法律不足,而被迫接受住所要永久遭受到滲漏水。

參考鄰近地區例如香港特區行之有效的有處理方法,在打擊滲漏水等妨擾行為相對先進及具阻嚇性。根據香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32章12條(註3),香港政府有權處理住所內的滲漏水、噪音、氣味等妨擾行為的投訴;132章126條規定,如遇上拒絕合作的業主或住戶,政府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強制入戶調查;132章127條(註4)、132章附表9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221章8條(註5)之有關規定,當證實滲水源頭後,政府可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於指定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被罰款一萬至二萬五千元,另加逐日罰款二百至四百五十元。

鄰近地區各項措施相當具參考價值。本澳受滲漏水問題影響的住戶時刻活於環境衛生受侵擾、生活作息受影響、財物不斷受損的居住環境中,立法加強打擊滲漏水問題實在刻不容緩。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機制,實踐多年至今,是否應及早檢討改進,提出改新方案,進行公開諮詢,為本澳樓宇滲漏水問題增設專門法例,以行政處罰等方式加強打擊滲漏水問題,解救現時時刻受滲漏水問題困擾的本澳巿民?

二、 在進入單位進行檢測方面,會否參照鄰近地區有效的經驗,進行改革(例如在具備適當條件下,有關政府人員可強制入戶調查,以應對有關業權人拒絕合作讓政府人員入戶取證之問題)?

三、 對於若滲漏水構成妨擾,歸責明確而遭拒絕配合糾正的情況,會否參照鄰近地區有效的經驗,進行改革(例如在證實滲漏水源頭後,對拒絕進行維修之責任人處以行政處罰,並引入逐日累計罰款以加強阻嚇性,讓有關業權人盡快負起消除滲漏水問題之應有責任)?

註1:具體內容見以下網頁

http://al.gov.mo/interpelacao/04/2012/12-0751c_12-0585.pdf

註2:具體內容見以下網頁

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4/2013/13-0740c_13-0583.pdf

註3:具體內容見以下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A7A8AB82E664AD11482565720014B728?OpenDocument

註4:具體內容見以下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A28CF24BD5301F83482578DC000BD88A?OpenDocument

註5:具體內容見以下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0F9E7608BC36A0EB4825654E0013E9DB?OpenDocument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