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植物入境的風波

2014-04-22

公園內,一班退休人士剛上完太極班,大家正議論紛紛地討論誠叔手裡拿着的信函。

「你們幫我評下理吧!那天我在拱北購花時,老闆說我選中的蝴蝶蘭是經人工裁培而成,但現在經濟局來信,指我違反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未經許可攜帶野生的蝴蝶蘭入境,要向我罰款。」誠叔向友人展示剛收到的公函,一臉無奈。

事情是這樣的,誠叔去年榮休後愛上了種植蘭花,由於內地蘭花品種較多,加上價格較澳門的便宜,故上月誠叔經老友介紹,到拱北的一家花店選購蘭花,怎知入境時被民政總署檢獲,移送海關,今天誠叔更收到一封由經濟局發出的通知函。

圍觀的太極友中,陳伯也對裁花種草甚有心得,見狀說道:「我也經常到拱北那間花店購買鮮花,每次都能順利入境。你買蝴蝶蘭又不是特別貴,應該不是野生的吧?會不會是部門搞錯了?廉署的辦事處就在附近,不如我陪你去申訴,把事情弄個明白。」

廉署接到誠叔的個案後展開調查分析,發現法例規定巿民可以攜帶供個人自用和消費的植物入口,只要是手提或放在隨身行李中,以及不超過每人每天可攜帶的數量;同時,經濟局亦容許個人從廣東省携帶不超過2盆或10株人工培植蘭花,進口時亦免除相關公約證明書及准照。但是,攜帶植物入境的市民負有合作義務,即當檢疫部門人員要求時,須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例如由花商發出的憑據,並附有花場之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品種名稱及數量等資料),且市民仍須遵守不攜帶非屬通告所指之品種及限定數量,並有責任備有中國內地管理機構所發出合規格標簽等有效證明文件。

在誠叔的個案中,據經濟局的資料顯示,誠叔攜帶入境的蝴蝶蘭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名單中的瀕危植物,為確保誠叔得以行使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局方已分別透過函件、電話及公告等途徑向誠叔作出通知,惟誠叔未能出示有關植物的有效證明文件。局方考慮到誠叔是初犯,故只是向他科處法令規定之罰款下限。

「陳伯,我收到廉署的回覆了,都怪我,無法提供那盆蝴蝶蘭的證明文件,錯在我,與部門無關,這次就當買個教訓吧。」誠叔向陳伯說道。

「經一事長一智,以後在內地購買植物時就要多加留意法律有什麽規定了。」陳伯不忘叮囑誠叔。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