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譴責警方侵犯人權

2014-04-25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日舉行記者會,就警方在四月十一日凌晨,處理善豐花園居民的一連串粗暴、蔑視人權的行為,提出嚴厲譴責。學社也指出,事件顯示,終審法院未能按《刑事訴訟法典》的精神及時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四月十一日午夜,治安警察把七名在善豐花園對開路段紮營的居民,帶到第二警司處,他們的親屬卻被拒於警局門外,雖然,他們多次查詢,但是,警方一直拒絕透露被帶走居民的狀態,卻突然發出新聞稿公布控罪。

學社指出,若親屬及時得到準確的資訊,可盡早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介入。但是,警方當晚拒絕直接向長時間等候的親屬提供資訊,影響當事人獲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和機會,這做法是無視居民的基本人權。

甚至,連居民聘請的律師到場,就算出示律師證,也一度被拒門外;最後,幾經擾攘才准許入內。學社表示,當局故意拖延處理律師會見嫌犯的要求,非常不尊重法律賦嫌犯和辯護人聯絡的權利。

另外,被帶走居民的親屬在警局外等候逾一小時,仍未得到回覆,基於懷疑警方沒有合理依據拘留當事人,便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即刻前往終審法院,向法官申請人身保護令,但是,法院的保安員聲稱:「晚上聯絡不到法官。」

學社指出,人身自由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典》允許人身保護令申請人省去文書步驟,可以用電話直接通知。事件顯示,在人身自由受侵的時候,司法機關不能按《刑事訴訟法典》的精神準備接受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