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應立法防治性騷擾

2014-05-17

性騷擾是現時社會上一個易被大眾忽略的問題,但亦是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不少人會在有意或無意地曾對他人作出性騷擾的不當行為,令對方感到不適或受到傷害,在世界多處地方,已立法對性騷擾行為者作出懲處,要避免犯上性騷擾行為,先要了解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簡單地說是指透過不受歡迎或不被接受的方式,去引起別人對性方面的注意,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性騷擾可以是對人們身體的侵犯,也可以是對精神上的敵對行為,性騷擾可以是男人對女人,也可以是女人對男人,又或是同性之間所作出的侵犯行為,此種行為是出於對別人的不尊重,喜歡以性作為話題去取笑對方,又或濫用一己的權力,對別人作出有關的性騷擾,例如上司對下屬作出不尊重的言談行為。

要預防性騷擾,就先明白何種行為是性騷擾,性騷擾就是涉及性方面的騷擾,指以帶暗示性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這會引起對方的不悅感。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的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性。包括不想要的身體接觸,收到不良核突的信息,黃色的語言、笑話等,其介定多是主觀性的,除肢體接觸外,眼神、動作亦會是,例如盯著對方擠眉弄眼,做出使人反感或涉及性行為的手勢,不斷向人追問他人性生活的話題,取笑他人身裁等,雖然當中行為是無意識的,但這等不良的行為都可能造成騷擾性。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一般是指性別騷擾,尤其是對女性的,各種帶有含義和性別的歧視,性別偏向的語言、污辱、貶低、敵視女性語言都是。至於展示色情圖片、海報、屢次涉及性的邀約、露體,以及故意發出淫穢聲音的則屬非語言行為的性騷擾,至於性脅迫、性攻擊則是暴力的性騷擾,是嚴重罪行。

現時全球有多個國家地區都立法對性騷擾行為作出懲罰,立法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互相尊重』的社會環境。台灣於二零零六年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又稱性平法),就是針對性騷擾問題而訂立的法規,此法規目的是保障婦女安全,讓婦女在社會上能更受到尊重,和減少被傷害,不容許對婦女作出『鹹豬手』等黃色行為,在法例的保障下,所有對加害者及其僱主都要負上一定的法律責任。

內地在二零零五年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提出了「性騷擾」的概念。其中有關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私隱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

香港所訂立《性別歧視條例》定義,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這些行為是預期被騷擾者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涉及性的行徑。在工作地點,對某人營造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亦屬於性騷擾。

至於澳門,則未有針對性騷擾而訂立的法規,對於性騷擾者只能以侮辱罪和公開抵毀罪對其作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