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水泥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2014-05-27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並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一般規定

該行政法規訂定水泥製造工業場所應遵守的制度,尤其有關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的規定,以減低該等場所對環境的污染和保障居民的健康。該行政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區設立的水泥製造工業場所。該等場所是指從事或主要從事與水泥製造工序有關的活動,包括相關物料的裝卸、運輸、儲存、生產和包裝等活動的場所。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該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遵守作為該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所載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遵守作為該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載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關於以上所指排放標準的遵守情況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報告須由該局認可並具備資質證明的檢測機構編製。

當以車輛、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裝卸水泥原料及熟料時,須採用密封式的搬移工具配合密封式的設施進行,以防止揚塵。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對以上所指的設施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此外,為防止揚塵,在輸送及儲存水泥原料及熟料時,須採用密封式的設備及設施。水泥製造工業場所亦須對相關的設備及設施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至於水泥原料及熟料以外的其他可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的物料,尤其是沙石,須堆放於設有圍板及頂蓋,且設置有自動灑水系統,或採取適當覆蓋措施,以防止揚塵的區域內。

在生產和包裝方面。防止揚塵亦是首要工作,法規規定,水泥的生產和包裝須於密封式的設施內進行,而水泥的生產和包裝區域內須設置粉塵收集及處理設備。水泥製造工業場所亦必須對相關的設施及設備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法規同時規定,在運輸車輛的出入口處須設置自動洗車設施,以防止揚塵;運輸車輛離開水泥製造工業場所前,須以加壓沖洗設備進行徹底清洗,以防止揚塵;車輛運載物料時須以合適物料完好覆蓋貨斗,以防止揚塵及所運載的物料散落地面;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對相關的設施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而水泥製造工業場所內的通道,尤其是車道,須經常清掃和清洗,以防止揚塵。

監察及處罰

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該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環境保護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以及對有關場所的設施及設備進行監察。應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負責人須向該局提供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樣本、有關空氣污染控制的技術資料、檢查和維護有關設施及設備的證明文件,以及允許監察人員進入有關場所。環境保護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可要求其他公共實體,尤其是治安警察局及經濟局提供所需的協助。

違反該行政法規的規定,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按不同的違反規定,科一萬至四十萬不等的罰款,且不影響其他法定或合同規定的處罰。另外,按下列情況酌科罰款,分別是:(一)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按情況根據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超出該行政法規所定排放標準的程度及頻次,或根據違反設施管理規定的程度決定。(二)違法者的過錯程度及前科。(三)所造成的損害。為適用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後一年內,且距對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實施法規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屬累犯的情況,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