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合同收財政援助設盈利上限

2014-06-05

【本報訊】政府再次說明接手原維澳蓮運公司巴士服務的事宜。新的公司將收取票款外,也會收取政府的「財政援助」,其金額主要是透過過往兩年巴士服務合同期間實際營運的歷史數據,評估營運公司營運所需的「服務價值」(相等於服務合同內的「服務費」),並利用歷史數據中的「票款收入」作為預計,以計算「服務價值」與「預計票款收入」的差額,作為政府向營運公司支付的「財政援助」。

現階段仍未能公布接手公司名字

交通事務局昨午舉行記者會,介紹有關接手原維澳蓮運公司巴士服務的安排及相關的批給合同情況。記者多次追問將是哪間公司接手,法務局局長張永春重申,現在仍未能公布該公司名稱和新合同條文,否則,政府將處於不利位置。他表示,雙方磋商已進入最後階段,希望可在下星期簽署合同。

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表示,很少營運商具能力接手維澳蓮運公司巴士服務,數目不超過一隻手的手指,政府也曾與另外兩間現時營運巴士服務的公司接洽。他指出,將要接手的公司就算有本地營運經驗,也將是一間全新的公司,因此,將來仍是三間公司營運全澳的巴士服務。

交通事務局的新聞稿指出,交通事務局在與新營運者磋商的過程中,首先要依照廉政公署的意見,全面適用第 3/90/M 號法律所規定的公共批給制度,強化政府對營運公司服務的監管,當中包括營運公司每年必須對外公佈財務狀況,以及當營運出現嚴重問題時,政府可依法接管。

按照公共批給法律制度的規定,新運營者應承擔運營的風險,因此所有的票款收入歸巴士公司所有。然而,基於特區政府推行低票價政策以及各種的車資優惠計劃,僅憑票款收入巴士公司無法維持經營,故此政府根據第 3/90/M 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營運公司提供一定的財政援助。

票款歸公司鼓勵增開班次疏導乘客又免濫發班次

由於政府的財政援助金額與所提供的巴士行走公里數量直接掛勾,因此政府可以維持在增減巴士路線、調整巴士班次等方面的主導權,保持推行低票價及轉乘優惠政策措施不變。另一方面,由於票款收入歸巴士公司所有,乘客的多寡直接影響公司的收入,不僅能鼓勵營運公司因應客況需求增開班次疏導乘客,同時亦可減少巴士公司在非繁忙時段濫發班次「跑空車」的現象。

為保障公帑的合理使用,政府提供的財政援助將設有上限,且參考本澳其他公用事業的運作,批給合同設有利潤規管,當營運者盈利超過有關限值,須向政府退回多出的財政援助。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表示,鄰近地區的公共服務盈利限制約百分之三至九不等。此外,財政援助的金額將與服務評鑑掛勾,以此激勵營運公司提供更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