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最低維生指數

2014-06-10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調整最低維生指數,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新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並於本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新規定下,最低維生指數如下: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4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建築業職安卡訓練課程及重溫課程的大綱。建築業職安卡訓練課程的課時為六小時,其中理論及實習課為五小時,課後評估為一小時。建築業職安卡重溫課程的課時為三小時,理論及實習課為二小時三十分鐘,課後評估為三十分鐘。兩課程的評估方式均為筆試或口試。

兩課程的大綱基本相同,均簡介七月十九日第44/091/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的規定,包括適用範圍和對象;承造商和工作人員的義務;預防的一般措施;起重機械;露天挖掘工程;地下工程;上蓋工程;拆卸;工作平台;在電線、管道及電氣設備的附近工作;個人保護措施;集體保護措施;工地衛生及急救。還包括:建築業內常見的工作危害、成因及預防工作意外的方法;認識及預防職業病,如矽肺病、石棉沉著病、電弧眼、職業性失聰。訓練課程之個人保護措施的示範及實習包括使用隔音耳塞、防塵口罩、全身傘式安全帶及防墮裝置;而重溫課程則包括全身傘式安全帶及防墮裝置。

第1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建築業職安卡的式樣。

第14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補發建築業職安卡的費用為澳門幣伍拾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