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公屋委討論社屋申請制度

2014-07-11

【特訊】為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現正與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進行社會房屋制度檢討,並於昨日舉行第34次平常會議就第25/2009號《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行政法規規定的社會房屋申請制度進行檢討。

根據第25/2009號《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行政法規之規定,社會房屋的分配制度可分為一般性申請或限制性申請,另外,倘面臨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又或遭受災難急須安置的澳門居民亦可向房屋局局長申請以例外情況申請社會房屋。

會上,政府代表介紹,按照現行社屋申請制度,房屋局會在有需要時開展社會一般性申請,而局方曾於1996、2000、2003、2005、2009及2013年開展社屋一般性申請。凡符合申請要件的澳門居民可在指定的期間內遞交申請表及申請所要求的文件;房屋局則透過評估申請人遞交申請表時家團的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的評分制度對合資格的申請進行排名,並制作輪候名單,按可供分配單位類型及數量,依次在輪候名單中作出甄選。

就多名委員對社會房屋的恆常性與非恆常性申請之討論,房屋局回應時表示,非恆常申請制度是在局方認為有需要時才開展新一期的公開申請,優點是可以將「不設期限之輪候制度」所引至的計分制度失靈之影響消除,因局方可在前期名單即將完結時/或已完結後才開展新一期的申請。而恆常申請制度是申請人可在任何時間遞交申請表,經參考鄰近地區的做法,此制度無需計分,並按先到先得之方式輪候,優點是申請人可以隨時遞交申請表,給予便民的感覺,但未能體現特區政府優先照顧較有住屋需要之家團。局方將細緻分析委員會對不同申請制度之建議,並透過學術機構研究分析、更全面掌握相關資訊、以全面檢討社會房屋的制度。

是次會議出席包括: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蕭志偉、秘書長郭惠嫻,以及委員陳華強、鄭永輝、吳在權、謝思訓、江銳輝、梁金泉、梁桂萍、潘志明及歐陽廣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