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0828號
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部門須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2014-08-28
「怎麼可以置之不理,難道部門真的沒有責任嗎?」宏毅拿?交通事務局的覆函,邊看邊忿忿不平地向同事阿信訴苦:「我報名學車,準備考駕駛執照,後來覺得那間駕駛學校不太適合,決定轉校,向學校申請『轉校紙』,怎知校方說需要我支付500元的『行政手續費』,我覺得校方做法很不合理,所以向交通事務局投訴。」
「看你現在怒氣沖沖的樣子,一定不滿部門的回覆了。」阿信已猜到了幾分。
「局方居然回覆說駕駛學校未有明顯違反現行駕駛教學法例,叫我自行與學校協商解決問題。校方要收取這麼高的『行政手續費』,如果我不交便拒絕向我發出『轉校紙』,那豈不是等於阻撓我轉校?交通事務局作為監督部門,怎可以不管?」宏毅感到憤怒。
阿信拍拍宏毅,希望他能冷靜下來:「不要勞氣、不要谷氣,正如廣告所說,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廉署依法可以為你主持公道。既然你對部門的做法有質疑,倒不如向廉署反映,否則你再嘮叨也沒用。」
「對對對,我現在就帶齊資料去廉政公署投訴中心。」
接到宏毅的投訴後,廉政公署經了解和分析,認為收取「行政手續費」屬單純的商業行為,該駕駛學校收取相關費用及金額的高低,廉署並不具權限過問。然而,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駕駛學校校長應在學習駕駛員要求轉換學校後兩個工作日內,發出「轉校紙」副本,否則,可被科處罰款。可見,發出「轉校紙」屬於法定義務,駕駛學校不得為發出相關文件設定任何條件。
宏毅向學校提出轉校的要求後,校方沒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轉校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交通事務局須對此按法律規定提起處罰程序。然而,局方卻指駕駛學校未有明顯違反現行駕駛教學法例,並著宏毅自行與學校協商解決問題,明顯未有盡到法律規定其作為監察者的責任。基此,廉政公署去函促請交通事務局盡快依法處理相關投訴個案,最後,局方按照「公署」的意見,依法對該駕駛學校作出了處理,同時向各教車業界團體及所有駕駛學校發出通報公函,敦促須在法例規定的時間內向學員發出「轉校紙」。
這天早上,宏毅手上拿?「轉校紙」,開心地對阿信說:「終於成功轉校了,日後你學車時,如果要轉校,再也不會有我這樣的不愉快經歷了。」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