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力智庫:要令的士服務回歸正軌

2014-09-22

【特訊】鑒於本澳的士拒載及濫收車資等亂象頻生,嚴重影響旅客及居民出行,更損害本澳的旅遊城市形象。當局有意修法打擊違法行為,推出《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件》,以圖撥亂反正。群力智庫中心理事徐承康認為,對於的士違法行為宜增加違規的成本,如提高罰款金額為現時罰則十倍,並贊成因屢犯而執行「釘牌」及被動式「放蛇」,以便當局調查及加強打擊的士違法。同時,透過修法促進的士業界在合情、合理下健康發展,令的士回歸到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正軌。

對屢犯者需採用「釘牌」制度

根據現行《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規定,的士司機不按計程錶收取車資或將乘客載往非指定的地點,罰款的金額僅為澳門幣一千元。相比香港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拒載、「揀客」及不按錶收費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群力智庫中心理事徐承康認為,本澳目前所訂定的罰金是按照十多年前的經濟水平而定,且部分規範已不符合社會的實況,難以取得阻嚇作用,因此,建議加重的士違規的經濟成本,提高罰款金額至現時罰則的十倍,即為定額罰款一萬元,打擊違規的士司機的僥倖心理。對於嚴重及重複違法的司機,他建議初犯者應科以定額罰款;如屬第二次違反者,除繳納罰款金額外,亦需強制實施「自簽擔保守行為」;若於三年內再重犯,需採用「釘牌」制度,強制中止營業車駕駛人員執照資格。

針對當局現時對的士稽查的力度不足,他促請當局透過修法明確賦予治安警察局對的士違法行為的監督及處罰權限,以加大威懾力,而交通局則負責行政違法處理的程序,合力提高監督職能;同時透過引入「放蛇」制度、推行車程及收費電子記錄、視像錄音監察系統,以及在的士違規黑點,尤指遊客區及酒店娛樂場所附近增設視像監察設備,以便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打擊違法行為和保障依法工作的的士司機的權益。

的士牌照去投資化,以便捷出行為依歸

在發牌制度方面,諮詢文本中直言當局有意「去投資化」。徐承康過去亦曾撰文提倡在投標形式上,建議有別於過往以個人投標的方式,而是改用公司投標制度,並設定限制條件,如通過車程及收費電子記錄,投得牌照的實體必需行駛至舊區等,以便市民出行,同時增加四百部新的的士牌照,以應付龐大的需求。

下階段發展方向:整體公交規劃與的士管理調度中心

徐承康認為,要解決「打的難」不單只靠優化的士政策,還要通盤考慮輕軌、酒店旅遊車(發財巴)、巴士、私家車及電單車等市民?行模式作共同研究,才能產生協同效應解決出行困難。他續指,諮詢文本中提出的士管理調度中心,他認同相關的士由中央調度,有助平衡「打的」供求困境,但需留意如何公平公正調度私營資源,避免利益輸送。

的士是一種個人化的交通工具,乘客願意繳付較高車費去選擇乘搭的士,皆希望獲得更便捷、舒適、及高質素的服務。而過往的士違規情況,影響的士行業的聲譽之餘,亦打擊乘客使用的士的意欲。本澳面對每年約有三千萬人次旅客入境,以及居民日常出行的需要,的士嚴重供不應求及嚴重違規情況,的確加劇了乘客「打的難」之苦,期望當局藉修法改善行內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