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莎車7‧28暴恐案12人判死刑

2014-10-14

【香港中通社10月13日電】10月13日,新疆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莎車縣「7‧28」嚴重暴恐襲擊案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放火罪、綁架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12名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外,法院判處15名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處9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20名被告人2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奧斯曼‧阿卜來提參加努拉買提‧薩吾提(又名努爾買買提,系「7‧28」案首犯,已被擊斃)暴恐團夥,煽動拉攏脅迫他人參加暴恐活動,在公路上砍殺過往車輛司機,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玉蘇普‧阿不來提積極參加努拉買提‧薩吾提暴恐團夥,夥同其他暴徒共同殺害5名無辜群眾;被告人居麥‧喀迪爾與其他暴徒攔截打砸焚燒過往車輛,殺害2名無辜群眾;以被告人麥麥提依明‧艾麥爾為首的犯罪團夥攔截打砸焚燒過往車輛,并制作了大量爆炸裝置預謀襲擊警察。

法院表示,在審理案件時,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被告人艾力‧圖爾蓀參與殺害無辜群眾,在案發後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麥麥提圖爾孫‧艾麥爾幫助參與暴恐犯罪的弟弟隱匿逃跑,構成窩藏罪;但其在案發前勸說弟弟不要參加暴恐活動,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被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院對上述案件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各族群眾和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