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刊憲生效

2026-06-10

【香港中通社6月9日電】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9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程序事宜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程序事宜規例》述明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發言人表示,訂立《程序事宜規例》旨在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幹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程序事宜規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