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根據《投資基金法》規定

公募基金中基金(FOF)須遵守規則指引

2026-06-11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通告》。該局根據《投資基金法》規定,對公募基金中基金(FOF)訂定相關要求。FOF是指主要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份額的投資基金,須遵守以下規則:

《通告》的第一條第一款列明,FOF僅可投資於《投資基金法》第六十三條所指的財產,且財產的至少百分之八十須以其他公募基金的份額組成;而《通告》的第一條第一款i項續列明,被投資的基金須是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本地公募基金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地公募基金:

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具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同等或更嚴格的法律及監管制度;受外地主管當局的審慎及有效監管,且於當地獲准向公眾銷售;在同等的投資條款下,基金的澳門投資者與當地投資者享有同等的權利和受償順位。

而且,被投資的基金不得為另一項FOF。

《通告》的第一條第二款列明,FOF投資於單一項投資基金的份額,有關價值不得佔FOF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投資基金法》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傘型基金結構的子基金,各子基金亦視為單一項投資基金。

除基金份額外,FOF不得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佔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十以上的有價證券,且該等有價證券的價值亦不得超過該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總價值的百分之十。

FOF的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除須載明《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外,亦須載有FOF的特徵及費用說明,包括FOF的投資策略為主要投資於其他的投資基金,投資者除了須承擔FOF的相關費用外,亦可能間接承擔FOF所投資的其他基金的相關費用。

FOF的中期及年度報告除須載明《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外,亦須載明報告期內因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份額而生產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認購費、贖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通告》的第一條第六款列明,倘FOF所投資的其他投資基金,是由FOF的同一管理實體所管理,則不得就該等投資收取認購費及贖回費。

如FOF屬《投資基金法》第五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主聯基金結構的聯接基金,則不適用《通告》的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並須將財產的至少百分之九十投資於單一項投資基金(主基金)的份額,且遵守以下規則:

主基金為符合第一條第一款i項要求的公募基金;FOF的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載有主聯基金的特徵說明,包括FOF作為聯接基金,及其所投資的主基金的基本資料;FOF的年度報告載明主基金完整的投資組合詳情。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通告》列明,上述謹慎性限制須在投資基金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遵守。而《通告》於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