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12月1日生效

環保局一票否決權成焦點 用海項目須過「綠色關卡」

2026-07-08

澳門海域圖(資料圖片)

梁孫旭(右)總結會議

《海域使用法》12月1日生效(資料圖片)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就分析及討論《海域使用法》法案召開會議。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海域使用法》生效後,環境保護局專責海域環境保護事務,海域使用權申請人提交用海申請及海事及水務局所要求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後,海事及水務局將適時將申請送交環境保護局進行審查,環境保護局於其職權範圍內出具之贊同意見為批准用海項目的法定必要條件,即用海項目須滿足環境保護局要求,始得獲准。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就《海域使用法》法案第二工作文本,與政府代表交換意見。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環境保護局及海事及水務局等派代表列席會議。

梁孫旭會後表示,《海域使用法》是《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明確規定了澳門海域管理的目標以及應遵守的原則。另外,《海洋功能區劃》與《海域規劃》詳細規定了海域具體的開發與利用方向與政策,並將總體原則貫穿於海域使用管理的全過程。

用海項目須過雙重門檻 環保局握批准命門

他續指,《海域使用法》法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為海域綜合管理的主管實體,環境保護局則專責海域環境保護事務。在使用海域、修改海域或利用計劃前須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以論證項目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規性,包括審查項目所在的海域的概況、項目用海合規性、設計及施工方案及海洋環境保護措施等,如涉規模較大,且對澳門周邊海域影響較大的海域使用項目,尚須作防洪、通航論證;而《海域使用法》生效後,海事及水務局具職權就海域使用論證應遵的流程及要求發佈指引,申請人按照指引準備資料,並連同申請書一併提交,經海域使用論證後,海事及水務局將把用海申請送環境保護局審查,環境保護局於其職權範圍內發出具之贊同意見為批准用海項目的法定必要條件,即用海項目須滿足環境保護局要求,始得獲准。

違規情況行政長官可下令終止損害

梁孫旭續指,政府未來將會利用智慧科技監察海域的使用狀況。如有強烈跡象顯示作出違反《海域使用法》的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可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或難以彌補的損害,行政長官可因應情況命令採取臨時措施,以終止違規情況,有關行政違法行為並科處罰款,不遵從者更可構成普通違令罪。另外,由於《海域使用法》確立了無須對海域使用權作出物業登記的政策方向。所以有需要在《物業登記法典》第二條第一款d項中刪除關於 “水域公產”的提述,並進行適當調整以理順現行制度,新文本同時廢止《海事活動規章》第一百二十九-A條第二款。法案建議於十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