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在員工的數碼通訊對講機内安裝GPS定位系統

2014-11-12

問:如機構在提供員工使用的數碼通訊對講機内安裝GPS定位系統,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一般情況下,機構透過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裝置收集的有關資料,其目的未必是監察員工,可能屬於機構的資料,而對上述資料的處理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如有關資料可確定相關人士的身份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一)項規定的個人資料,根據該法律第3條第1款的規定,對個人資料的處理(例如對僱員活動進行監察)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根據該法律第6條規定,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或其他法定情況下,機構才可以對個人資料進行處理。此外,亦須遵守該法律第2條及第5條規定的個人資料處理原則等。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