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1114號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學校向學生會提供學生資料
2014-11-14
問:學校向學生會提供載有學生姓名及學生編號的名單,作為核實在學生會選舉中投票學生的身份,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先要確定學校與學生會之間的關係,如學生會非學校的附屬單位,在接收學生資料後有權決定資料處理的目的和方法,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五)項規定的負責實體。學校向學生會提供學生資料須符合該法律第6條規定的正當性條件,正當性可來源於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或其他法定的情況。此外,學校亦須遵守該法律第5條第1款(三)項規定的適度原則,如學校基於學校管理目的(例如為核實身份)而向學生會提供學生姓名及學生編號,一般符合適度原則。
另外,有關非高等教育機構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的問題,可參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發出的指引──《非高等教育機構處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或涉及教育範疇的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