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需為八號風球上下班意外購保

2014-11-20

【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建議強制僱主為在熱帶氣旋信號懸掛期間工作的勞工購買工作意外保險。不過,法案也建議,如僱主豁免勞工在熱帶氣旋信號懸掛的情況下工作,則無須就該情況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修改「訂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現行法令。

法案新增及明晰屬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勞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意外;勞工在僱主許可下,乘搭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的非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勞工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勞工參加某類培訓活動、進行緊急醫療護理或採取保護他人或保護僱主財產的措施等情況,並將以上情況所受之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後果。

僱主如豁免員工上班可無需購保

法案規定,勞工因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的情況下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排除於不給予彌補權中不可抗力之情況。同時,法案也規定,如僱主豁免勞工在熱帶氣旋信號懸掛的情況下工作,則無需就該情況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法案建議,修訂僱主向勞工事務局通知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期間,如在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非屬上述情況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作通知;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所有職業病個案,不論職業病所引致的後果為何,應自診斷出職業病當日起或自獲悉有職業病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

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指出,保險業界已有準備,當法律生效後,僱主不用等候保險合約到期,便可及時為員工增購熱帶氣旋信號懸掛期間的工作保險。被問及賭場員工吸食二手煙會否納入職業病賠償內,勞工事務局副局長丁雅勤表示,現行的法令附有職業病表,在職業表內的疾病才會受到法律的監管,今次沒計劃修改職業病表,未來會適時研究及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