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406號

2015年04月06日

星期一

文化遺產保護法摘錄

2015-04-06

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範圍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以下簡稱《文遺法》)的規定,文化遺產是指具有重要 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受到維護和弘揚的財產。重要文化價值是指在歷 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藝術、工業或技術等方面,能呈現出紀念性、古老性、稀 有性、獨特性等的特點。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適用於澳 門的國際公約中視之為文化遺產的其他財產。

保存、維護和弘揚的義務

文化遺產是人類過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環的特點,一旦消失,就 可能永遠不能再現。為保護我們的文化遺產能被良好保存和維護,其文化內涵可得以發 揚光大及代代傳承,《文遺法》明確規定了居民、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以至政府部門, 在保存、維護和弘揚文化遺產方面的各種義務,期望各方共同協力履行,加強溝通與配 合,使本澳的文化遺產得以更好保存和弘揚。

《文化遺產保護法》中,第五條第(十一)「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是指可能導致被評定的不動產或其緩衝區破損、毀壞或價值降低的風險的公共或私人工程,尤指樓宇、水利工程、基礎建設、交通道路及其他都市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