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大破賣淫案 維護治安有手段

2015-04-22

近日澳門警方全力搗破賣淫集團案件,且多人被拘捕,令人拍手稱快,不禁大讚一聲『阿蛇,你好嘢!』。從中我們不難發現,這些集團在作案的操控手法上已經『與時俱進』,不再是在特定的地方『企街』攬客,而是通過互聯網上聊天軟件,甚至『流動金魚缸』的全新方式招客。其影響力不亞於公開在媒體刊登廣告兜客。從互聯網時空概念上看,其行為已經將整個澳門社區作為攬客區域,足不出戶就可以接觸到此類資訊或者該非法行業的「從業員」,而且很容易將『黃毒』帶入社區,走進市民的日常生活,觸底之深令人憂慮。由20日偵破的操控賣淫案件可以看出,涉案人員組成亦出現國際化,不單有內地人士亦有南韓人士。除了作案手段有新變化之外,不難看見增加了當局打擊難度,有些賣淫集團存在達多個月,涉案金額亦高達300萬港元,這些區域存在差異化的人士是如何抱團在澳門一起作案,如何有組織地操縱這麼多人賣淫,加上這麼多人的衣食住行,如果說沒有本地人參與,你會相信嗎?案件是破除了,但相信還是有值得我們去追究的根源,也只有拔掉毒瘤才能還澳門予清淨,這一點都有賴警方前線人員的偵查。

適時檢討法律條例

目前偵查到的賣淫集團人數都不少,他們的衣食住行語言等,肯定會與周遭環境與別不同。特別是他們的住所,如此多人在一個單位內,在食宿安排上就是一大問題,這一點應該從本澳房屋出租這個源頭上加以管理。但本澳《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第六條合同的目的之第一條列明,『都市不動產的租賃,得用作居住,商業或工業活動,從事自由職業,或作房屋的其他合法用途。』,並沒有註明該房屋可以居住多少人,也沒有註明持怎樣的證件可以承租房屋。誠然,昔日的租賃條例似乎已經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今時今日大量外來人員來澳工作,對房屋的承租需求量大,從而亦衍生出很多社會問題,政府需要適時檢討法律條例,以迎合社會的發展。

規範承租人資料 維護社會安全

以內地人士來澳為例,從《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條例可見,持一般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之人士最多可逗留30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赴澳簽署」之人士,於「簽署」所載期間在澳門逗留,但最多為期90日;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往來台灣簽署」之內地人士,最多5日(無論經澳赴台或由澳返回內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遊證件之人士(須具備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的機票及入境簽證),最多5日(過境);持有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人士,至該證有效期屆滿;因就讀或屬外勞家屬而獲批給「逗留的特別許可」之人士,至該許可有效期屆滿。顯而易見,在租賃方面如果以在澳逗留的時間長短作一個承租區別,那麼對規範承租人而言就有個甄別的方向,如果能加以一個相應的管理部門對租賃樓宇加以管理,備案相應的承租人資料,相信非法旅館、流鶯輪流承租的局面將得以控制。

經濟和科技發展、區域融合和全球化進程,以及近期國內外安全形勢的快速變化,均對本澳的治安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網絡犯罪、電訊詐騙等困擾市民日常生活和安居樂業,警務工作必然面對更多的困難和挑戰,這就需要主管部門強化憂患意識,適時檢討法律條例和操作手法,主動掌握執法主動權,盡一切力量減少犯罪發生,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和市民、遊客的安全。

本報記者:由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