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 建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2015-04-25

【中新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蔣濤)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該法自2009年實施以來,中國立法機關對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條,參照現行法律的10章104條,修改內容非常多。

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將對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具體來看,一是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

在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制度方面,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提到增設責任約談制度和風險分級管理要求等。同時,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監督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

食品安全法修訂的總體思路,一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二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三是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四是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據介紹,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等重要表述,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並新增了大量條款,對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網絡食品交易等現實問題作出新的規定。

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三是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四是做好與刑事責任的銜接。分別規定生產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