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427號

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意見表

2015-04-27

第一部份:規劃條件圖草案資料

檔案編號、建議書編號、位置必填項目。用以指明該份意見所針對的是哪份規劃條件圖草案。這三項資料可從官方發出的規劃條件圖草案上方找到,每頁都會有,照字搬紙即可。

第二部份:十一項主要內容的意見/建議用途

界定土地使用方式,分商業、住宅、工業、社會設施、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酒店及旅遊娛樂設施等,最常見就是多被用於住宅或商業的非工業。

樓宇高度

最常見的是最大許可海拔高度和樓宇高度,兩者較多人混淆,前者是從海平面計起,後者則只純粹計算建築物底部計起的,一般而言只計算至屋頂,天面上所有設施如梯屋、水塔等不計,如涉及航空除外。

地積比率

總建築面積除以地段面積,以倍數來表示其關係,即建築物與地段比例。不是每一個規劃條件圖都有設定,現行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相關規範,如對建高二十點五米以內的樓宇(P級和M級),不會再去限制地積比率,即可用盡。

過去是使用淨地積比率,惟這是以總實用面積來計算,共同部份就會剔除不計算在內,變相較寬鬆、有灰色地帶,規管不了建築物體量,故近年已不採用,直接定地積比率避免有關情況。

覆蓋率

地段內總覆蓋面積除以可使用之地段面積,以百分比表示,即建築物會遮蓋地段多少地方。如發展別墅的地段覆蓋率自然就較低。同地積比率一樣,低層樓宇在限高後不會再限制覆蓋率,即可用盡。

土地重整

土地歸還/土地讓予、土地取得等,一般牽涉割街,如要縮減土地面積以拓寬街道,也有會回撥的情況,又或規劃地段重新劃界等。

城市設計指引

包括塔樓設計、停車場設計、垂直佔用空間大小、冷氣機安裝位置、建築材料使用等。前述的土地用途、建築物高度、覆蓋率和地積比率是最基本規劃控制,但某些情況下也需要做進一步控制,如地段是在通風走廊上塔樓設計要配合、停車場要聽交通局意見等。

公共基礎設施

規範配合供排水、供電、通設等公共設施管網,最常見的是排水渠系統會穿過地段地底,或要求佔用部份土地等。

公共地役

可理解為規範相關私有土地部份具有公共使用性質。包括地面層退縮形成公共行人道,如新口岸、下環區常見的騎樓、柱廊行人道。又或是習慣使用通道的保留,如兩條街巷之間需要穿過一棟建築物等,多見於南區。還有就是預留地下空間用作公用服務基礎設施用途等。

特別負擔

屬額外的發展責任,可以有不同的情況,如要求整治土地周圍區域,鋪設街道行人道;將要歸還政府土地先綠化;保護修繕整治地段內的文物;土地連接通道清空等。

公用設施

規定建築物內須提供一定設施空間,將來讓予政府接收運用,如一些社會設施。

其他

前述十項以外的發展規範要求,一般會寫上「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一切建築條例與法規,包括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之行政指引」,而較為人關注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提供也是在這裡所規定。

第三部份:個人資料

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必填項目。當局辨別發表意見填表人有否重復發表等之用。若為業權人、土地承批人或其授權則應表明並提交證明或報告。法人也可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