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投二百個八年期的士牌照

2015-05-05

【特訊】政府決定以公開競投方式發出二百個八年期的士牌照。特區公報昨刊登行政長官批示,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二百個八年期的士牌照,牌照不得延期和轉讓,用作營運的的士在牌照屆滿時需被註銷。有關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公布增發二百的士牌

▲昨日出版的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經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在批示生效鄉(五月四日)後,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在有效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車輛更換。

有效期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不得繼續作的士用途,且車輛的註冊須被註銷。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土的車輛,如符合《道路交通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該批示還規定第366/2010號行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規範的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