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512號
2015年05月12日
星期二
無理檢控?
2015-05-12
「永言,幸好你找到位置泊車,我才不用挽著這些東西走那麼遠。」阿君提著大袋小袋道。
「我也是姑且看看這區有沒有『咪錶位』,想不到轉角就有了,來,這邊﹗」永言指著其私車家停泊的方向,遠遠卻看見車前站了一位警員:「咦﹗他是在『抄我牌』嗎?我有入咪錶啊﹗」未待阿君反應,永言便立即衝上前,只見警員已把告票夾在車頭的雨撥上。
永言拿起告票一怔,疑惑地向警員道:「『禁止泊車符號泊車』?我明明泊在咪錶位,你是否弄錯了?」警員說:「先生,這裏沒有泊車指示牌,是不可以泊車的,你這是違法泊車。」
永言反駁:「但這裏設有咪錶,不就是供人泊車麼?」在旁的阿君亦有相同的疑問,但警員卻只重覆一樣的理由,說畢便離開。永言大感不滿,遂到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反映情況。接待的警員了解事情始末後,向永言表示該處確無泊車指示牌,故該警員執法並無不妥,無奈之下永言付了罰款。
「設有咪錶位,理應付費後便可停泊車輛,警方的處罰理據有欠妥當。」永言越想越覺得不對勁,阿君忽然記起:「廉署不是有行政申訴專線嗎?不如你打去廉署討個公道吧﹗」永言點頭認同,隨即拿起電話撥通了廉署的申訴專線。
廉署接獲永言的個案後向治安警察局了解情況,局方覆稱涉案地點設有一個「禁止泊車」符號及兩個泊車收費錶,但因為法例並無訂定泊車收費錶的效力,故不能視作等同泊車符號或標誌,因而按《道路交通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禁止泊車符號泊車」為由檢控車主。
隨後,廉署人員實地視察情況,發現涉案地點的泊車收費錶附近確設有「禁止泊車」標誌,該標誌下方畫有黃線,惟黃線僅延至錶位左側便終結。對此,廉署認為,當局設置該「禁止泊車」標誌時,似無意將「禁止泊車」標誌的效力範圍涵蓋該兩個設有收費錶的泊位。經廉署向交通事務局查證後,獲局方證實上述「禁止泊車」標誌的效力範圍不包括該兩個泊位。
收到廉署的覆函,永言急不及待向阿君讀出廉署的分析結果:「......當局設置『禁止泊車』標誌和黃線標記時並無涵蓋設有泊車收費錶的泊位,故在該泊位付費泊車,便不能被視為因在『禁止泊車』範圍內泊車而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規定。治安警察局以『禁止泊車符號泊車』為由作出檢控,缺乏法律依據。廉署已向治安警察局反映有關情況......」。
「幸好有廉署還你公道呢﹗那麼你之前交的罰款豈不是白交?」阿君問道。
永言得意地說:「放心好了,交通廳通知會將罰款退還給我,很快我就可以取回退款!」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