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創業家赴台條件放寬 居留滿五年得定居

2015-06-12

【香港中通社6月11日電】台北消息:台灣內政部部務會報11日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增列港澳創業家申請赴台居留及定居,居留連續滿5年,且符合要件者得申請定居,以吸引港澳居民赴台創業。

內政部表示,為了提高創業家赴台創業誘因,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島內創業活動及經濟增長動能,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26條、第30條,賦予香港或澳門居民赴台創新創業的居留、定居法源,以利港澳居民赴台創業,活絡經濟。

台媒報道,這次修正,新增港澳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得申請在台居留,另為與外國創業家居留效期衡平,初核發給居留效期為1年,後續再依創業實績可延期居留2年;此外,經許可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台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即得申請定居。

內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