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虐殺動物刑罰論壇有爭論

2015-06-22

【本報訊】虐待動物的惡行沒有停止,政府卻建議,把虐殺動物的刑罰由最高三年監禁下調為一年。議員陳美儀提出,刑罰應有幅度,例如:一至三年。保護遺棄動物協會主席蔡詠子表示,若通過最高監禁一年的法律後,發覺虐待動物的情況仍然嚴重才修改,到時已經太遲。

昨早,澳廣視節目「澳門論壇」的議題是「保護動物」。(見圖) 立法會現正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政府建議,把虐殺動物的刑罰,由最高監禁三年降至一年。律師梁永本認為,《動物保護法》是新的法律,宜先訂定最高監禁一年,若相關罪行仍是「屢禁不止」,才去提高刑罰。

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主席蔡詠子指出,虐待動物的行為沒有停止,除了近日有小動物被高處墮下外,該會也拯救了一隻被捕獸器「夾斷手」的小貓,她問:為何在城市裡有捕獸器?蔡詠子坦言,監禁一年或三年才具阻嚇性,一個小朋友都可知道,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保護動物人士用了七、八年時間,要求刑事處罰虐殺動物或嚴重殘害動物的罪犯,但是,《動物保護法》至今仍未生效。蔡詠子提出,若現在草率地把監禁期改為一年,將來發覺事態仍然嚴重的話,再要等多少年再修訂呢?她不認同,先通過徒刑一年的、之後再檢討的法律。

陳美儀倡先修改刑法典

政府建議,把最高監禁期由三年降至一年,直選立法會議員陳美儀認為「好似不適合」。她提出,嚴重傷害動物處罰應有一個幅度,例如:一至三年。陳美儀又舉例,本澳受《刑事訴訟法典》所限,沒有終身監禁的處罰,以致不能調高某些罪行的監禁年期,所以,政府應盡早修改《刑事訴訟法典》。

很多台下發言的市民不認同監禁期降至一年,其中一名市民說:「那刑期起初訂為三年,大家覺得可接受、具阻嚇性。現在改為一年算是倒退。傷害一個人的處罰是三年,問題是:動物死了,失去了生命,可能涉及虐待,刑期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