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應依法提起紀律程序

2015-08-03

小喬身體不適,在家中休息,爸爸郭先生下班回家後詢問女兒的病情,小喬道:「今早已到仁伯爵綜合醫院(俗稱山頂醫院)看過醫生了,也服了藥,可是我覺得服藥後反而感到更不適……」郭先生疑惑地說:「該不會是藥物敏感吧?不如我再帶你到山頂醫院檢查一遍吧。」

經再次到山頂醫院檢查後,郭先生和小喬回到家中,郭太見郭生面色鐵青,即上前追問女兒病情。「簡直不知所謂!」郭先生氣憤地說,「原來並非小喬對藥物敏感,而是醫生開錯藥,令她無故受苦!」

郭太太訝異道:「怎樣可能?就算是醫生開錯藥,藥劑師配藥時也應發現,太離譜了,這分明是一起醫療事故,我們明天就去廉政公署求助,討回公道!」

廉署收到郭先生的投訴後, 經向衛生局了解,局方表示已就事故開展簡易調查程序,結果雖然存在醫生甲錯誤處方藥物,以及藥劑師乙派發錯誤處方藥物的事實,但未有跡象顯示違紀,故將有關簡易調查程序歸檔。

廉署分析後認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通則》)第357條第2款的規定,簡易調查程序是“旨在查明部門內倘有之違紀行為或不當情事,以便提起紀律程序或專案調查程序”;而《通則》第281條則規定“違紀行為係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違反其須遵守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之過錯事實”。

本澳的醫生和藥劑師專業又分別受到《醫生職程制度》和《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所規範,該等法律規定醫生和藥劑師均須遵守“從事其專業時尊重就診者及社群的健康受保護的權利”和“熱心專注執行職務”等義務。

與此同時,《通則》第279條第4款規定“熱心之義務,係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

在郭先生女兒的個案中,醫生甲錯誤處方的行為及藥劑師乙派發錯誤處方藥物的行為,已分別涉嫌違反上述《醫生職程制度》、《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及《通則》所定的義務。

由於衛生局將簡易程序歸檔、未有針對醫生甲及藥劑師乙提起紀律程序的決定存在行政違法,故廉署致函衛生局表明立場。衛生局其後接納廉署的意見,對兩人提起了紀律程序及科處相應的紀律處分。

「老婆,廉署為我們討回公道了。」郭先生揚起手中的廉署回覆公函說道,郭太報以燦爛笑容。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