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滯後令業主會工作碰壁
2016-02-15
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主任秦昶指,市民對參與業主會意識是有,不過實務工作中,例如授權書要交往仁慈堂驗筆跡、業主會出席份額比例等,都令業主會工作受阻。近期,新一批經屋業主對出席份額和被代表持不同意見,運作一段時間的業主會管委認為,應簡化授權文件和降低份額,令業主會工作不會因份額不足而受阻,希望修法朝寬鬆,但新一批經屋業主郤認為應朝嚴謹方向修法。秦昶希望政府在修法時以業主會實務工作為考慮。
秦昶指,本澳一千多幢大廈中,僅約四成有成立業主會,餘下六成大廈仍未成立業主會。問到原因?他認為,或多或少與實際工作中遇到不少阻礙有關。以私樓為例,成立業主會前要先向每戶業主以掛號信形式寄出召集書,費用由管委先墊支。其次是出席份額決定業主大會能否召開,出席的業主必需過半數,方可召開業主會,若人數不足,按召集書上的所列第二個日期或另選日子召開第二次業主會,若第二次業主會出席份額低於百分之三十,亦告流會。秦昶指,要達到法律所規定出席份額並不容易,往往是由於出席率不足,造成流會又再召開的惡性循環。
他亦指,近年所成立的業主會數目是有所增加,業主亦有這意識,由於法律滯後,令業主會實際工作碰壁不少。若要修法循什麼方向?
去年在石排灣及湖畔大廈管理費投票事件中,有業主不認同被房屋局代表其意願投票,認為法律應從嚴,但舊一批任職管委的委員,實務工作受紂於法律所限,例如出席份額不足令業主會流會,希望修法方向從寬、簡化。秦昶希望政府在修法時以業主會實務工作為考慮。例如考慮降低出席百分率。
除了修法,他建議,對物業管理公司也應作出規管,設物業管理公司登記制度,要求繳交保證金,一旦發生管理公司不繳交大廈公共費用但退場時,可以保證金墊支,減低對住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