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規定15%管理成本引熱議

2016-03-12

【中新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江耘)一個是15%,一個是70%。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會議浙江代表團會議上,慈善法草案裡的這個兩個數字吸引了代表們的關注並熱議。

讓代表們『炸鍋』討論的緣由是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條:『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5%。』

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中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全國人大代表、湖州市政協副主席沈琪芳首先拋出了疑問:『這兩個數字是剛性的,有沒有考慮現在的公益慈善機構,他們的性質、規模大小、發展階段等因素?』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茅臨生對此表示,『我想其目的是將這些機構的收入‘用’起來。』

『它是不是可行,合理性是不是經得起推敲和檢驗?』沈琪芳追問道。

顯然,沈琪芳的問題吸引了代表們的關注,很多代表翻看起了慈善法草案,並相互低聲討論起來。

發言繼續,15%年度管理成本的話題也暫告段落,但並沒有結束。

臨近會議結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發聲了。『做善事,要落實到最後一公里。錢放在手上,其實善事是沒有做成。』王勝明認為,慈善法草案目的是積極鼓勵慈善組織『去干活』。

作為業內行家,王勝明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慈善組織有很多組織,其中基金會情況比較複雜。它的規模是不一樣的。有些大的基金會可能1%都花不掉,規定15%,起不到約束作用。』

對於『70%』,他表示,當年如果沒有合適的項目,也不一定能『花』出去,但三年呢?『這個年度的問題,得符合實際狀況。』

『法律上,規定‘高線’和‘低線’,然後授權國務院、民政部門和財稅部門,可以根據規模大小、項目具體情況,在法律限度內分幾個檔次。』對於草案中的15%,王勝明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這一條(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5%),實際是改了支出原則。』坐在會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給予了回應,『規模不一樣,確實是差別很大。這在常委會裡就有很多不同意見,我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認真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