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412號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
調升低收入家庭學生膳食學習用品津貼
2016-04-12
昨日出版的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0/2016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該行政法規訂定於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向修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發放一次性學習用品津貼的應遵規定及程序。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為澳門幣三千元。因應情況,下列期間視為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1)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或2)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續發放
凡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並註冊修讀下列課程的學生,是學習用品津貼的受惠人,包括澳門特區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或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經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
管理學習用品津貼,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職權,其核實和評定學生登記,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發放學習用品津貼,取決於學生是否已登記;登記時,須填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提供的表格,又或該辦公室在互聯網頁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學生必須自該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期間登記。
第3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新規定下,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申請有關津貼:
另外,修改後第七條規定,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的房屋開支,每月最高金額為澳門幣2430。
該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調整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另外,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該批示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