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頒布法定腦死亡準則

2016-04-26

【特訊】行政長官作出第106/2016號批示,認可和頒佈《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以下簡稱《腦死亡標準》),該批示自公佈後滿180日起生效。衛生局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關注澳門器官移植發展,由於相關議題涉及層面較複雜,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已分別於2015年7月及10月召開兩次工作會議,審議並於10月30日通過腦死亡的標準及判定指引。

傳統上,當病者有呼吸和心跳,便被認為仍生存。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透過輔助器材應用,病者在一段時間內維持呼吸和心跳已不是難事。對於那些維持呼吸和心跳但腦部損傷原因明確的個案,可檢測腦功能以判定其生存狀況;反之,任何昏迷原因不明的個案,均不能作腦死亡判斷。

隨著《腦死亡標準》的頒佈,標誌著本澳對死亡概念已從心臟和肺臟,提升至中樞神經系統,這不但有助推動本澳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還可令亡者得到應有的尊重,使其家人能早日釋懷,也使社會醫療資源合理應用。

由於腦死亡涉及人的生命權、自主權等法律保障的權利,除科學的判定標準外,嚴謹的判定程序也是至關重要,根據行政長官第106/2016號批示第三條之規定,衛生局已著手制定腦死亡的特定檢查及方法的指引;同時,亦會在現行第2/96/M號法律有關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的制度下,訂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細則,並將適時公佈。

認可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

∆昨日出版的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認可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建議的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現簡介有關內容。

批示的附件指出,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包括三方面:一般標準、先決條件及判定準則。

一般標準。判定腦死亡必須證明病人的腦幹功能已不可逆性喪失。

先決條件。在判定腦死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明確臨床狀況的成因及其不可逆性;2)病人處於深昏迷狀態,並對顱神經分佈範圍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未引起運動反應;3)無自主呼吸;4)存在穩定的血流動力學狀態,並排除由低溫、代謝紊亂或藥物等因素所導致的以上數項所指功能喪失的情況。

判定準則。在判定腦死亡的準則時,必須確定下列腦幹反射完全消失:1)瞳孔對光反射;2)頭——眼反射;3)前庭——動眼反射;4)眼角膜反射;5)咽反射;同時,經檢查確認無自主呼吸。

衛生局局長具職權按該批示附件所載的標準及規則,發出判定腦死亡的特定檢查及方法的指引。該項批示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