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507號
2016年05月07日
星期六
助選團違法當選議員唔使上身
2016-05-07
【本報訊】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文本建議,若與選舉相關組織,如:助選團的成員以組織名義和利益違法,個人和組織都要負上法律責任。不過,相關的議員資格不會被褫奪。另外,文本建議,在境外違反選舉法也要負上法律責任。
法人也要承擔刑責
今次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文本提出「追究法人刑事責任」,以阻嚇、打擊由法人作出的違規宣傳、賄選等不法行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表示,若法人的成員以法人名義和利益在立法會選舉中做出違法行為,個人當然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於法人也受益,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組織不是個人,不能坐監,不能被科處徒刑。」林智龍指出,諮詢文本建議,參考本澳現行的法律,例如:食品安全、預防和遏止清洗黑錢等法律,在選舉中違法的法人將可能被科處罰款、解散組織、禁止收取某些資助等。
若法人被判罪成,相關的議員要否負責?其議員資格會否被褫奪?林智龍回應,按照現行刑事制度的「過錯原則」,只有違法的行為人才被處罰。所以,就算法人被裁罪成,相關議員都不會被褫奪資格。當然,違法的不只人,而是團伙,相關議員有參與的話,則另作別論。
林智龍表示,二零零八年修法時,曾提出法人違法也要褫奪議員資格的法案建議。當時,基於違背「過錯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上述建議被刪除。續說:「所以,在今次選舉法修改的諮詢文本中,我們無意針對這領域提出任何建議。」
境外違反選舉法也可被追究
以外,在特區境外作出的違反選舉法的行為,基於「屬地原則」,本澳的法律不能適用上述事實,故不被視為犯罪,也不能科處刑罰。今次的修訂諮詢文本建議,參考其他單行刑事法律的規定,明確規定不論有關事實在澳門特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可引用《立法會選舉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