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2016-06-07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現簡介有關內容。

標的及目的。法律訂定在出現家庭暴力時公共實體介入的規範性框架、家庭暴力犯罪類型和處罰制度,以及保護及援助受害人的措施。訂定該法律尤其旨在五方面:1)促進對基本權利及人格權的尊重,特別是對個人尊嚴及平等與不歧視原則的尊重;2)促進家庭和諧;3)宣揚和平解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的重要性;4 確保在圍繞教育、衛生、社會事務、保安及司法的領域下,綜合應對家庭暴力情況;以及5)給予受害人適當的援助。

措施。為達致上指的目的,應採取下列四個性質的跨範疇措施以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1)預防性,尤其是教育方面,特別是促進尊重與性別平等、情感及性有關的價值觀,以及兒童、長者、殘疾人士和其他脆弱群體的權利;2)保護性,尤其是以適時、實際的方式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或有危險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護;3)處罰性,尤其是在尊重補充性及適度性原則下,透過適用相關刑事法律的規定,以達致遏止和減少有關犯罪、維護受保障法益、保護受害人及使犯罪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的目標;4)修復性,尤其是通過對受害人和侵害人進行調解,以修復彼此的關係及恢復社會安寧。

家庭暴力。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至於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包括:1)因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及收養而建立的親屬關係;2)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姻親而建立的親屬關係;3)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關係;4)前配偶之間的關係;5)不屬於上數項所指的關係但有共同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人之間的關係;6)監護或保佐關係;7)不屬於上數項所指的關係但處於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的情況。

預防家庭暴力。社會工作局是負責協調家庭暴力預防工作、標識有關危險情況及執行該法律規定的一般保護措施的公共實體。而任何公共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相關職務時,以及任何提供醫護、照顧兒童、長者和殘疾人士服務或從事教學、社會服務或輔導業務的私人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相關業務時,如有懷疑或獲悉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皆有義務立即告知社工局,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檢舉義務。

在預防家庭暴力方面,社會工作局須制訂及持續更新具綜合性質的家庭暴力預防計劃,並須指出有關成因、優先介入的範疇、擬採取的措施及所涉及的不同公共實體的特定職權等。社會工作局須與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勞工事務局及房屋局建立常規合作機制。社會工作局亦可邀請有實際提供預防家庭暴力或支援受害人服務的社團參與制訂及推行家庭暴力預防計劃。同時,社會工作局須自行或透過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以推動相關宣傳教育及培訓。

保護措施。包括一般保護措施及警察保護措施。一般保護措施,可根據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的實際需要,而向其提供法定一項或多項保護及援助措施,例如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等。警察保護措施,警察實體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為保障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應及時採取必要及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護送受害人到醫療機構等。

處罰制度。在家庭暴力罪方面,例如,對與他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的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上指規定的虐待是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中,尤其包括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等的事實,而引致例如身體完整性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處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徒刑;如因此致他人死亡,行為人更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另外,對實施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者,亦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附加刑。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二十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