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法維持管理公司退場須提前半年通知

2016-11-05

【本報訊】就《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俗稱物管法)法案中要求物管公司主動退場要提前六個月通知之爭議,負責審議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最終在考慮公眾利益下,決定維持有關規定內容。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分析及審議政府上月交回來的《物管法》新文本,解決上次會議、法案唯一爭議:房屋局建議管公司主動退場要提前六個月通知,而法務局則認為抵觸《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應遵合約精神處理。會議更請來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同時列席。

會後一常會主席關翠杏總結說,因應上次兩局取態不同,故昨邀兩司長前來商議討論,而委員會基於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大廈管理真空,考慮到這非一般私人利益,涉及千家萬戶,為公眾利益,最終委員是一致接納法案建議,兩司也同意委員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