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0314號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
訂定危險品進出口及轉運等須遵守規定
2017-03-14
昨日出版的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若干危險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及涉及危險品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須遵守的規定。該批示並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鑑於有必要預防發生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適宜緊急採取可行的措施,以保障澳門特區廣大市民的安全。該批示附件中所載的危險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及涉及危險品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須遵守的規定,但不影響專有法規監管尤其涉及可燃產品及液化石油氣的危險品的規定。
為適用該批示的規定,下列物品視為危險品,包括﹕1. 煤油、柴油、汽油(電油)及其他燃油;2. 鹽酸、硫酸及高錳酸鉀;3. 甲苯、乙醚、丙酮及丁烷(甲基乙基酮);4. 瓶裝、以儲氣槽或其他容器盛載的下列自然或液化狀態的氣體﹕氧氣;乙块;氨;氮;氯;石油氣;5. 以上數項未包括的煙火產品、引火合金及其他易燃製品;及6. 炸藥等。
涉及上指的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申報單應提前四十八小時向海關提交。在不妨礙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其他要求及規定的情況下,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申請人及申報人有義務詳細指出相關法定資料,例如,危險品進入澳門的關口和預計到岸的日期及時間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