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案證人: 招標內定涉案公司 外判服務巧立名目

2017-04-06

【本報訊】終院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廉署高級調查員作證指,檢察院的裝修及雜項維修等項目,判給涉案公司共有二百五十多項,金額超過二千萬,而涉案公司平均向檢察院抬高接近四成的價錢。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在庭上出示其中一間涉案空殼公司的報價單,指出早在檢察院作未租用另案被告黃國威的福泰貨倉前,該貨倉的裝修外判已經由涉案公司承接。

證人表示,經過分析貼於報價單上的黃色字條內容,顯示貨倉裝修已經問准檢察長何超明。字條由時任綜合管理組主管陳家輝所寫,內容是詢問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健恩可否就新貨倉裝修費用四十九萬多元寫上建議書,但字條中的「主任」二字被人用筆劃去,改成「呈檢察長閣下」,相信是由黎健恩改寫,而字條上有一個圈號,曾有檢察院職員作供時講過領導保留「圈閱」的習慣,代表何超明已審閱。最終裝修工程也判給涉案的一間空殼公司。

證人並指,檢院雖然仍會邀三間公司報價投標,但所邀三間報價公司全是涉案公司。辯方律師潘愛儀反駁指圍標並不等同於詐騙,指曾經有其他公司與涉案公司一同競投,但因出價過高落敗,質疑廉署何以證明檢察院能找到比涉案公司出價更低的公司。證人回應表示,廉署調查時曾向其他公司詢價,但由於事隔十多年,難以準確對比當時價格,而起訴內容亦只涉及邀請三間涉案公司詢價。

另外證人作供指,在檢院外判的微縮攝影服務中,檢院原本已有人員負責這項工作,並預計兩年多時間可完成,但二零零四年將工作外判給涉案公司,涉案公司只派兩名分別擔任文件和清潔的非專業人士負責工作,至二零一四年底工作仍未能完成。證人又指,在LED顯示屏購買及保養服務上,為規避採購法,分多次購買顯示屏,將項目拆細方便判給涉案公司,而且在原廠保養期內,仍製作建議書判給涉案公司保養服務,收取服務費但沒有提供服務。另外在防彈玻璃檢測服務,證人表示向本澳相關供應商了解,防彈玻璃實際有十年保質期,而且不能刻意敲擊或發射子彈測試,認為根本不需要這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