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黨法﹂初審政黨不得招募16歲以下黨員

2017-05-26

【香港中通社5月25日電】臺北消息:台“立法院”內政、司法法制聯席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明定政黨不得招募未滿16歲的公民作為黨員,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初審條文也規定,政黨經費來源為黨費、政治獻金等,也規範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

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對於政黨招募黨員之年齡限制,立委們起初各持己見,但最後仍達成“行政院”版草案以16歲為限之共識。違者可處政黨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也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軍隊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處政黨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又明定,政黨經費收入來源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文宣品的收入,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盈利事業;罰則部分規定,若違反經營投資規定,最高可處2500萬元。不過,藍委林麗蟬擔心,若小黨要經營社會企業難道不行嗎?綠委張宏陸則認為,本來法就規定不能經營事業,怎麼可以只罰錢了事?應該處更嚴厲處罰,最後罰則部分保留送協商。

此外,初審條文明訂,政黨每年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申報,若屆期未申報,罰鍰上限由原本“行政院”版的100萬元提高為500萬元;若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罰鍰維持“行政院”版20萬到100萬元。

但是朝野立委對於政黨定義、政黨名稱訂定條件、政黨補助金門檻等16條條文,卻有不同意見,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最後,會議主席、內政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姚文智表示,“政黨法”草案在進入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