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2017-07-25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9/2017號法律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9/2017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若干規定,主要新增了電子煙及修改了吸煙的定義,分別為﹕「電子煙」是指得以煙嘴方式吸入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氣霧的產品,或任何這種產品的組成部分,包括煙彈、儲存匣及不具有煙彈或儲存匣的裝置﹕「吸煙」是指吸入或呼出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氣霧或煙草的煙霧,以及管有任何燃著的以煙草製成的製品。在禁止售賣的規定中,亦由原來的禁止售賣供口服務或鼻吸的煙草,修改為禁止售賣電子煙以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

此外,集體客運車輛總站及候車亭、在距離標示集體客運車輛停車處的信號少於十米的範圍(該等範圍由主管實體劃定),修改後亦屬特定禁止吸煙地點﹕在監獄內明確劃為允許吸煙的室外範圍,則屬例外允許吸煙的地點。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