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顯淺 民署搞乜? 學社被禁集會提上訴終院判定民署冇理由

2017-09-12

學社上訴得直集會解禁

【本報訊】立法會候選組別「學社前進」向民署預告通知在多處舉行集會被拒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昨裁決上訴得直,指民署沒理由不容許該合法預告的集會,推翻不容許之決定,重新批准學社進行相關集會。

民署最初沒問題後才不容許

學社昨日中午開記者會回應近期連串被針對抹黑問題,其中之一是民署無理禁止其辦競選集會。該組候選人黃健朗於八月底依選舉法向民署預告將在宣傳期內多個地點辦集會,初時回覆並沒問題,惟至本月五日卻改稱不容許,理由是其以候選組別名義去預告。事前他們已向有關方面查詢並未見反對,故認為民署做法無法律基礎、侵犯候選人公民權利,當日已向終院提出上訴。

終院在記者會不久公布,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利馬、宋敏莉和岑浩輝昨就該案已作出裁決,判定學社上訴勝訴,批准進行相關集會,但須守立會選舉法規定,集會不可影響其他組別在官方指定公共場地所做選舉活動。並判學社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候選人簽集會通知合法律規定

法庭認為此案爭拗點是:候選人是否可簽署集會預告通知、候選名單是否可作為集會發起者。根據選舉法第七十七條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之規定,在公共地方集會之通知須由候選人作出,而案中由候選人作出簽署通知,及表明發起的為所屬參選組別,實符合法律規定。

合議庭指出,以立會競選名單作為集會發起者為由而不被容許集會,是沒有任何理據的。因為選舉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候選人可發起競選活動,而集會在競選活動範圍內,由候選人發起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故沒有任何理由不容許集會,其上訴理由成立。

終院指民署不容許理由前後不一

判決書又披露,民署在上訴中,未有針對其在行政行為上不容許集會之理據去發表意見,也未有對學社的上訴理據發表意見,反而是額外提出一些不容許對方在相關地點集會的「新理由」。

合議庭坦言,不會評價民署新提出不容許集會的理據,以及這與當初「無法令人看懂」之理由有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但要指出的是,公共當局按《基本法》規定有權行使相關否決權,但必須說明否決理由,且相關理由至少要前後一致。

學社:在打壓狹縫中堅持企硬

學社在得悉勝訴後表示,顯然今次民署是以荒謬理由禁止他們舉辦集會,是民署對其的無理打壓,是當權者用盡一切手段去嘗試阻撓該組的競選宣傳。又強調,他們會保持希望,在被打壓的狹縫中繼續、堅持企硬,不會放棄。

相關消息在網上公布後,有網民讚許法院公正、還有些少公道。更多網民批評民署做法,質疑對方有意打壓該組,也有網民揶揄稱,懷疑民署是要「曲線」為該組拉票,籲選管會應徹查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