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申請將恆常化 全職學生不得申請

2017-10-2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申請分配社屋將屬「恆常性」,會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進行分配。關於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限額,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未來的方向是調升限額,降低准入的門檻,讓更多市民申請。

收緊申請年齡要廿三歲或以上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提出收緊申請的建議,將來提出申請社屋的家團成員年齡為二十三歲 (現行制度是十八歲),需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證。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則不視為家團成員,但在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法案還有其他收緊申請資格的建議: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五年 (現行制度是三年) 內,或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三年 (現行制度是三年) 內,不得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的成員。

此外,法案建議放寬已享受房屋福利人士的申請資格: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不得為已取得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但非為房屋取得人的家團成員自該房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除外;雖曾受惠於《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只要不是取得補貼者,仍可提出申請。

租約屆滿收入超限續期須繳雙倍租金

法案也建議設立退場機制。如在合同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及其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的上限,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為此繳納三倍租金。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社屋申請改為「恆常性」後,將有利政府及時掌握社屋的需求情況,並按著數據設定興建計劃。他舉例,若是輪候不多,政府不會興建太多社屋等候申請。政府將在今年內重開社屋申請,梁慶庭表示,新法律沒有追溯力,今年將按現行的制度處理,但是,政府將在短期內調整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的限額。

重開申請後,有否足夠社屋供應?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政府有公屋土地儲備,也有很多公屋興建中。例如:現時約有一千三百個單位,待數月內完成維修便可分配;現正興建的社屋單位也接近一千三百 (若在二零二一年竣工);將在慕拉士舊電廠興建的公屋有一千五百個單位。他也指出,每年循環使用的單位約有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