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1110號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台灣一死囚改判無罪獲賠2812萬
2017-11-10
【香港中通社11月9日電】台北消息:被控綁架撕票而歷經9次死刑判決的台灣男子徐自強,2016年獲判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法院9日裁定補償2812萬元(新台幣,下同),創下刑事補償非執行死刑者的最高賠償紀錄。
徐自強被控1995年擄走富商勒索贖金並將其殺害,歷經9次死刑判決、2次無期徒刑判決、5次非常上訴,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2016年9月首次獲無罪判決,10月13日無罪定讞。
台灣地區高等法院當天發佈新聞稿指出,徐自強自1996年6月24日至2012年5月18日止,遭羈押5808日,但徐自強於羈押期間因另涉賭博案執行184日羈押,因綁架案遭羈押日數應為5624日,每日以5000元折算,刑事補償金為2812萬元。
法院認為,徐自強遭羈押時年僅26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因羈押與家庭、社會、事業隔離,人身自由長期喪失,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執行死刑的恐懼與痛苦,獲釋時已43歲,長達近16年的羈押,已耗去其人生最精華的部分。而歷審有罪判決,均以徐自強共同被告的自白作為有罪認定依據,但這些自白卻出於警察逼供,有違法與不當之處。
台灣司法史上刑事補償金額最高記錄,出自被冤枉涉及空軍營區女童姦殺案的江國慶冤獄案,防務部門北部地方軍事法院2011年決定補償江家1億餘元,徐自強獲賠2812萬元,則為非執行死刑者的最高賠償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