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313號
2018年03月13日
星期二
鄭淑娜:憲法修正案將進一步推進反腐工作深入開展
2018-03-13
【香港中通社北京3月11日電】 (記者 王小垣 卓隆)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11日在北京表示,此次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規定,為設立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提供了憲法依據,也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些規定必將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1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隨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11日傍晚舉行記者會,邀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就“憲法修正案”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鄭淑娜在回答提問時說,這次憲法修正案里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規定有很多條款。這次黨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修改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
“在一共21條的憲法修正案中,有11條是涉及監察委員會的規定的,是對原來憲法當中的10條的11處進行了修改,并在國家機構這一章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這一節。” 鄭淑娜說,“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占這麼多的內容,這次修改憲法,足見監察委員會在里面的分量。”
鄭淑娜表示,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這個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
“這里面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要設立監察委員會。” 鄭淑娜說,設立監察委員會涉及國家機構的職權的重大調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頂層設計,這個頂層設計就是要在憲法中做出規定。
鄭淑娜介紹,這次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成、性質、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則、領導體制,包括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關係都做出了規定:第一,關於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在憲法的第3條增加了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的內容。
第二,關於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和任免。在憲法的第62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這條規定中增加了一項,即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的第67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當中增加了一項,即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副主任和委員進行任免。
第三,關於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的規定。修正案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特別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關於領導體制的規定。修正案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最後,關於監察機關與其他國家有關機關的關係。憲法中做出了規定,規定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等。
鄭淑娜表示,這次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規定為設立監察委員會,并為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提供了憲法依據。“這次大會還有審議監察法草案的議程,為制定監察法也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些規定必將進一步推進我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能够取得進一步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