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助推反腐敗規範化、法治化

2018-03-15

【中新社北京3月14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鍾旖)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在審議監察法草案。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權限,擬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相關措施作出細化規定。各方普遍認為,這將有力地推動反腐敗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

留置取代“兩規”

“兩規”措施源自1994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即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中共十九大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提及此次草案擬用“留置”取代“兩規”,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以監察機關的留置,取代紀委的“兩規”,讓留置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處理腐敗問題更易納入法治軌道。

明確留置情形

在監察法草案中,監察機關被賦予包括留置在內的多項“必要權限”。其中,留置備受關注。

專家認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關係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謹慎用好這項權力。為此,草案對於實施留置措施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表示,此舉明確了實施留置的具體情形。祗有符合特定的情形,才可以進行留置。“採取措施必須依法進行,這是法治化的進步。”

留置權利保障

“在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學者和社會公眾關心被調查人在留置期間的權利保護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說,為此草案對留置程序、時間等都作出明確規定。

如草案明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童衛東認為,針對外界的關切,草案從法律層面做出規定,保障了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間的合法權益。相比“兩規”,更體現法治思維。

此外,草案規定,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賀恒揚認為,上述具體措施體現從嚴保障人權的導向,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