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冀擴闊家團以外人士居住申請條件

2018-03-28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邀請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繼續討論《修改社屋法》法案。小組會建議,將申請照顧社屋年老或患長期性疾病人士的權限,由承租人擴大至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因年老或患長期性疾病時,可向房屋局申請家團成員以外照顧者長時間居住在所承租的社屋單位內。

會議長達兩個多小時,集中討論十四條至十七條第二款條文,即家團成員以外人士居住許可、租金的訂定、承租人延遲交租的處理、房屋局解除承租合約的條文。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指,委員會認為條文只有承租人當年老或長期病患而向局方提出申請讓家團成員以外的照顧者入住的範圍過於狹窄,希望擴闊至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均可申請,令處理更人性化。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會上表示,將會循相關方向考慮。

受惠於施政惠民措施,目前約九成社屋租戶都無需交租,社屋租金的調整經行政長官批示。委員會提出,希望條文清晰列明社屋租金修定和豁免租金的權限誰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