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404號
2018年04月04日
星期三
修改集會法一般性通過 打壓集會示威? 陳司指「過度解讀」
2018-04-04
【本報訊】在三票反對 (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 下,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法律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將交給常設委員會細則分析及討論。有意見提出,今次修法是對集會、示威的鎮壓、從嚴,對此,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認為是「過度解讀」。
關於今次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陳海帆聲稱,這與將要成立的市政署有關。為了理順職能,把接收集會、示威的告知、槍枝彈藥的管理、煙花炮竹的准照轉移給保安範疇。
陳海帆指出,在現行的《集會權及示威權》中,治安警察局原已有重要的角色 ── 當民署管委會主席收到集會、示威告知,須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她表示,今次修法是單純的職權轉移,沒有對公民權利的行使作任何實質的條文修改。續說:「不會因為換了部門有不同的結果。因為,執行的都是同一個法律。」
有意見提出,修法是對集會、示威的鎮壓、從嚴,陳海帆認為是「過度解讀」。並辯解,由於沒有減少市民的任何權利,所以提案前沒有進行公開諮詢。她也表示,今次修法是為了方便市民,往後不用面對兩個部門。
有議員認為,集會、示威首先是佔用公共空間,應維持由民政總署接收告知。陳海帆表示,集會權、示威權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不能等同一般的權利,不是簡單的佔用空間。將來,治安警察局局長收到告知後,也會與管理公共地方的民政總署溝通,了解某一場地是否適宜舉行集會、示威。
保安司長警察局長沒列席會議置身事外
縱使修法涉及將職責轉移給治安警察局局長,但是,無論是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均沒有列席昨午的立法會全體會議。對此,列席立法會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沒有說明理由。
投贊成票的議員下列,宋碧琪、施家倫、林玉鳳、李靜儀、梁孫旭、黃潔貞、何潤生、梁安琪、麥瑞權、鄭安庭 (直選);高開賢、林倫偉、李振宇、葉兆佳、崔世平、陳虹、張立群、陳亦立、陳澤武、黃顯輝 (間選);柳智毅、邱庭彪、陳華強、胡祖杰、馮家超、龐川、馬志成 (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