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反對修法

2018-04-04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一般性審議修改集會、示威的法律前,被停職的直選議員蘇嘉豪發出聲明:修改《集會示威法》不進反退,毫無疑問持反對意見。(http://bit.ly/2Eg227l)

對於政府在無徵詢、無披露,且缺乏法理依據的情況下,提出修改第 2/93/M 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下稱《集會法》),將接受公共地方集會及示威預告、不容許擬舉行集會及示威、對集會及示威作出時間與地點限制的權力,全部自民政總署轉移由治安警察局獨攬,蘇嘉豪表明:「毫無疑問持反對意見。」

在一九九三年制訂的《集會法》早已規定,市政廳主席 (回歸後改由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 收到預告集會、示威文件須立即通知治安警察廳廳長 (回歸後改由治安警察局局長)。蘇嘉豪強調,這絕非毫無意義、架床疊屋的行政程序,而是充分體現警察當局於《集會法》當中僅行使應市政當局通知、必要時協助示威、維持秩序、指揮交通等職能。

蘇嘉豪稱:「市政及警察當局依法進行職能分工,當年立法期間幾乎是毫無爭議的,這算是本澳的法律特性,與其他地方譬如香港或台灣均由警方獨攬權力有所不同。因此,如今特區政府以『行政便利』為由,讓警察當局獨攬權力,更顯無稽,也是踐踏法律宗旨的表現。」

《集會法》明訂集會及示威權的行使,非經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受到任何限制。若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或示威權,有關人員即抵觸《刑法典》濫用職權罪,並須被提起紀律程序。即使警察當局依法中斷集會或示威,亦須在事後十二小時內將含詳細理由的事件筆錄副本送交集會或示威發起人。

蘇嘉豪認同,任何居民行使任何基本權利時,有責任將對其他居民的權益及公共的安寧與秩序等的影響減至最低,但反對當局以此作為無時無刻限制集會及示威權的理由,甚至將有關權力高度集中於警察當局身上,這將完全違背《集會法》的原意與宗旨 —— 將視市民透過社會行動表達意見為「須受保障的權利自由」,變質為「須被監控的危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