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葡人官司用中文傳訊違基本法

2018-04-24

【特訊】據一份葡文句報報道,澳門法律規定,葡萄牙語和漢語在澳門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公民選擇語言的自由卻常被忽視,澳門律師公會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很明顯,中文是首選,而葡語只能屈居次席。

1999年12月10日,第101/1999/M號法案生效。其中第九條規定,葡萄牙語和漢語都是澳門的官方語言,公民有權利選擇自己掌握的語言接受法院的傳訊,然而 ,本應帶頭守法的司法部門有時卻無視這條法律,導致部分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大多數情況是,被傳訊的公民僅掌握葡語,而傳票卻僅書中文 。雖然也有公民僅懂中文卻被用葡語傳訊的情況,但根據澳門律師公會的說法,通常葡語的傳票會附帶中文翻譯。

最近的案例是葡人若昂‧蒂亞戈‧馬爾丁斯涉嫌性侵兒童案,他因為兩次性侵兒童被判有罪,上訴失敗。

他的辯護律師若昂‧米格爾‧巴羅斯對記者說,「我不想評論審判結果本身,因為這不是今天我要說的重點。但是,62頁的判決書都是用中文寫的,而我從一開始就想要用葡語進行溝通,這是《基本法》第101/1999/M號法案明文規定的權利。」

「在此案中,讓我感到最屈辱的是被告沒有看到有葡文翻譯的判決書。向被告當面傳訊審判結果是必須的,不能有任何的中間轉換程序。所以,法院必須用被告能懂的語言對他傳訊!在被告僅懂葡語的情況下,判決書只寫中文是不可接受的。」

律師塞爾吉奧‧ 德‧阿爾梅達‧格雷亞也分享了一個案例。在這個案例中,原告和被告都是懂葡語的澳門居民,雙方律師均為葡萄牙人,就連審理此案的法官也懂葡語。然而,法院寄來的公文卻是用中文寫的。他強調,這種操作為公民的生活徒然增加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