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鄭明軒 改判非法集會罪成罰款

2018-05-30

【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改判鄭明軒及蘇嘉豪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成,兩人均被判罰款。法院強調,即使為了公共及集體利益而表達訴求,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士以「自由」之名或表面上以「依法」作為口號,僅按個人或部份人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或隨意而為,不遵守法律,罔顧法紀,以身試法。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新澳門學社發起遊行,抗議澳門基金會向廣州暨南大學捐款一億元人民幣。隨後,鄭明軒和蘇嘉豪前往主教山,以未能向特首官邸投信為由,把抗議單張摺成紙飛機放入禮賓府後散去。其間,警方多次向他們作出警告。

兩人均被檢察院控告加重違令罪,初級法院法官張穎彤昨午宣讀判決。法庭認為,兩人的行為屬於違反第 2/93/M 號法律而舉行集會及示威,已構成該法所規定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只是相關刑罰按照加重違令罪的刑罰來論處而已,因此應改判非法集會及示威罪。

雖無暴力但罔顧法紀

法庭認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無可否認,兩人所觸犯的罪行的不法性程度一般、案件非屬暴力性的集會及示威、有關非法集會及示威的存在時間並不長,且他們當時的犯罪原因是為了表達有關訴求。然而,兩人違反相關法律的罪過意識及程度其實較高、在手段上雖無暴力性但卻為達己意而不惜罔顧法紀,他們在有關非法集會及示威中具領導角色。

基於以上原因,以及兩人否認控罪,法庭判處鄭明軒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額澳門幣二百三十元,總共為澳門幣二萬七千六百元。蘇嘉豪被判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額澳門幣三百四十元,總共為澳門幣四萬八千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八十日徒刑。

還有,兩人各須向法務公庫繳納澳門幣六百元的捐獻,用於保護暴力犯罪受害人。也各須繳付七點五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及連帶承擔各項訴訟負擔。

法院強調,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士以「自由」之名或表面上以「依法」作為口號,僅按個人或部份人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或隨意而為,不遵守法律,罔顧法紀,以身試法 (即使為了公共及集體利益而表達訴求亦然)。

另外,法院鑒於本案有不少跡象顯示多人 (包括曾出庭作供的證人) 涉嫌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因此,待判決確定後,將整個卷宗開立證明書連同卷宗內的所有扣押光碟副本送交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以便針對該等人士開立偵查卷宗以作適當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