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荔枝碗不依法劃定清晰底線 更不利活化

2018-06-18

【本報訊】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出來的文化遺產委員會,不建議把荔枝碗船廠片區列為法定文物,理由是列為法定文物後制約活化。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翊捷提出,若不使用《文化遺產保護法》來劃定清晰的底線,更可能不利活化。

城市規劃師林翊捷表示,文物活化,正如字面意義,建築物應先是文物,然後才談得上活化。並指出,法定文物是政府承認建築物具有文物價值後,使用法律來予以保護,使用法律為建築物劃定底線。底線內的全是核心價值,不能受到破壞。

不評為文物往後工作更難

林翊捷提醒,若荔枝碗船廠片區沒有一條清晰的底線,將來的活化必定出現爭議。「哪一部份可以拆,哪一部份可以改,誰斷定都一定有人提出不服。」林翊捷預料,不把荔枝碗評為文物,但是,社會又公認它具有文化價值,這落差將令往後的工作更難進行。

而且,若荔枝碗船廠片區不被列為法定文物的話,文化局便失去主導權。例如:在城市規劃中,文化局將不能發出約束性意見。在這情況下,其他部門便按其職能處理荔枝碗。他們當然不需為保護文物來辦事,因為,沒有這項職能。

社會上有誤解

社會上有一誤解:一旦列為文物,便不能進行活化。林翊捷表示,現實不是如此。議事亭前地的建築群是法定文物,現時正在活化利用,更有新的建築物。也有誤解:一旦列為文物,便要原件修復。林翊捷提出,按常理而言,就算是日本的唐代文物建築,都不是一磚一瓦從唐代保留至今。

《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嚴重、極端 (如:倒塌風險) 的情況下,法定文物都是可以拆除的。林翊捷提出,採用法律上「舉重以明輕」的邏輯,即相對沒有那麼嚴重、極端的情況,列為法定文物後的荔枝碗船廠片區都可援引上述條文處理,只要證明處理方式的必要性。

林翊捷表示,在操作上,文化局可以在荔枝碗船廠片區被列為法定文物後,編制保護計劃,清楚列明每個建築物的處理方式,以及需要折衷處理部份的必要性,交給文化遺產委員會討論後由行政長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