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高教委員會草案

2018-07-21

【特訊】為促進澳門特區高等教育的發展,特區政府建議建立一個諮詢平台,就施政領域的實際情況評估、收集專業和整體社會的意見,調整各高等院校人才培養的目標和方向,並以助實現澳門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高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設立高等教育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為澳門特區政府的諮詢機構,旨在促進行政當局與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以及集社會各界力量、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

二、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包括:就發展高等教育和訂定相關政策發表意見,對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發表意見及建議,就修訂高等教育的法例提出意見,以及就高等教育課程是否配合社會的需要發表意見等。

三、草案建議,委員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席。委員會成員人數上限為三十二名,當中包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各一名,最多十五名來自澳門特區高等教育實體及與外地高等院校合辦高等教育課程的澳門特區社團的代表,最多十名來自經濟、文化、教育、青年、研究及高等教育範疇社團的代表,以及最多五名在高等教育範疇被公認為傑出的社會人士。委員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四、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委員會可議決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對高等教育的專題進行研究及討論。此外,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工作。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完成討論《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須設立高等教育基金,以保證對高等教育的公共資源投入,保障就讀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並為本澳高等教育質素的整體優化創造有利條件。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高等教育基金為一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基金宗旨為執行澳門特區政府有關資助高等院校及高等教育素質發展的政策,尤其包括推動高等院校之間的良性競爭、促進高等教育的平等入學機會,以及配合高等教育的優先政策和高等院校的發展計劃提供資助及財政援助。

二、高等教育基金的主要職責包括:支援高等院校的活動,就高等院校興建院校設施和購買設備方面提供資助,資助學術研究計劃,獎勵或援助從事高等教育的教學或學術研究的人員,向高等教育學生發放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以及資助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的推行和運作等。

三、高等教育基金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並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擔任主席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及一名財政局代表。此外,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負責向基金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海關負責監管車輛進出澳門特區陸路邊境的工作。為配合港珠澳大橋通車,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現行法規。為此,制訂了《修改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將應由海關簽發的車輛通行證擴展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許可進出其陸路邊境的車輛,並明確經海關檢查站進出的車輛才須辦理通行證。此外,賦予海關關長職權,可免除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主管當局一次性許可進出其陸路邊境的車輛所有人辦理通行證。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